1.15 立井提升防过卷缓冲托罐装置
发布时间:2023-11-28
浏览次数:2619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4.16规定:过卷段应设过卷缓冲装置或楔形罐道,使过卷容器能够平稳地在过卷段停车。深度大于800米的竖井应设过卷缓冲装置,使过卷缓冲容器在缓冲装置内平稳停住,并不再反向下滑或反弹。第6.4.4.17条规定:提升人员的罐笼提升系统应在井架或者井塔的过卷段内设置罐笼防坠装置,使罐笼下坠高度不超过0.5米。
《煤矿安全规程》第406条规定: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防撞梁必须能够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锤;托罐装置必须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配重托住,并保证其下落的距离不超过0.5m。同时第407条3款又规定: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应安设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应能将全速过卷(过放)的容器或平衡锤平稳停住;并保证不再反向下滑(或反弹)。
为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我公司设计制造出了HGJ-D型立井提升过卷缓冲托罐装置。当提升系统发生过卷事故时,该装置具有缓冲制动停罐、反向托罐(断绳防坠)及防撞功能,完全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要求。